金融債務輔導協會-常見債務法律問答

何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?

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告字號及公告施行時間
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959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58條;並自公布日後97年4月11日施行。

※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緣由

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,隨著消費者信用之發展擴大,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而不能清償之問題即不免發生。此類事件雖可依現行破產法處理,惟現行破產法自民國24年7月1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迄今,其間僅有三度局部修正,其立法時之社會背景與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迥異,已不足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。消費者通常為經濟上之弱勢者,其財產較少,債權、債務關係較單純,宜以較現行法簡單易行之程序處理其債務。

司法院於82年7月開始研修破產法,至93年5月研修完成,當時消費者多重債務之事實尚未成為嚴重之社會問題,故就此未設 特別規定。該修正草案嗣未經立法院通過,司法院於94年10月重新研修,雖已著手研擬將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章納入,惟因該 修正草案包含內容、範圍較廣,非短期內可研修完成;而社會上積欠債務不能清償之消費者為數頗眾,所衍生之社會問題日 趨嚴重,亟待加速立法時程,以謀解決。

為因應此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及需求,顧全法律之完備周詳,即有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法之必要,俾能予不幸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,有重建復甦之機會。司法院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研修小組,以研修中之破產法修正草案所定消費者債務清理 相關規定為基礎,參酌外國立法例,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,密集研議,完成本草案。期能迅速清理消費者之債務,保障其 生存權,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,而達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效。

※ 法規本文
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